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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市集贤县人民法院 探望孩子屡遭丈夫阻拦,如何保护妇女儿童,让“看孩子”不再难?

2024-04-25来源:双鸭山市妇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双鸭山市集贤县人民法院针对本院审理的一起探望权纠纷发出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李某某。2023年12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18个月李某某归李某抚养。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李某某一直跟随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以李某某年纪较小,张某探望后会对李某某产生不好影响为由拒绝张某行使探望权。经多次交涉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承办法官分别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努力全面查清双方的矛盾根源、生活现状、心理状态等事实细节,同时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为双方充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阐明探望权的行使能更好地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和对方及其家人交往,使孩子能够充分享受到来自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孩子健康向上、积极乐观的人格养成等方面进行了释法明理。但由于双方对张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争执不下,比如:是到对方家楼下接还是到幼儿园门口接孩子?一个月可以探望几次及探望时间等均达不成一致。双方为此各持己见、互不妥协。

最终,本案的承办人结合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上学等实际情况,对张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段、探望方式、接走和送回的时间、李某协助等作出了详细判决。

在送达判决时也一并向张某、李某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寄语张某、李某“婚姻关系的解除,永远无法隔断与孩子的亲情,孩子的健康成长,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双方在孩子面前要尽量保持克制,保证法定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让家庭解体的伤痛远离孩子,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下一步,集贤县人民法院将在家事审判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法共治”原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牢固树立新时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情感、安全利益的安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将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理念贯穿在案件办理及案后延伸工作的全过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法官寄语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更是亲情的延续。夫妻离婚,家庭解体,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离婚之后,双方的包容和理解消于无形,一些吵架等消极画面会不时的呈现在孩子面前,更有甚者,将孩子作为出气筒或者攻击对方的工具,这些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一生的。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永远无法隔断与孩子的亲情,孩子的健康成长,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双方在孩子面前要尽量保持克制,保证法定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让家庭解体的伤痛远离孩子,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