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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民政工作考核 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可获得五万元补助

2024-01-22来源:中国妇女报

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立自强,推动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残疾人联合会等十一个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养治康教社”一体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办法》明确,安置方案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3个月内完成。在校就读、在部队服役的成年孤儿,应在其毕业、退役后3个月内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安置经费,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发放,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社会保险、购买(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支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个人安置经费支出台账,确保安置经费专款专用、专人专用。安置经费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未使用资金最多可结转一年使用。将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依法确认农村牧区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牧区承包地(草场、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牧区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民政部门自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之日起5年内,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评估由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民政部门给予集中安置。

《办法》还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进行社会化安置。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其中符合条件确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安排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盟市、旗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孤儿保障标准等因素,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给予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自治区按照每人5万元进行补助。并适时调整,从自治区福彩公益金列支。对儿童福利机构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牧、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就业、住房、落户、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权益保障等方面协同做好社会化安置工作,帮助其顺利走入社会、融入社会。自治区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成年孤儿安置工作检查指导,适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工作中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广示范典型。

责任编辑: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