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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家庭教育分级干预机制

2023-09-20 03:17:34来源:中国妇女报

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犯罪,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个案中的不同情形,在评估监护人家庭教育履责情况后,探索开展分级干预机制,问题越严重,介入程度越高、力度越大,使预防、保障、惩戒相统一,构筑“家教为基、法律护航、多元共治”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预防为先,培树“依法带娃”理念

“我想跟爸爸、妈妈一起。”当承办法官询问8岁的小辉意见时,孩子稚嫩又真诚的话语深深触痛了法官的心。

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且矛盾较大,被告李某在分居期间为阻拦丁某与孩子相见,擅自将孩子转学,并拒绝丁某与小辉联系,诉讼时,丁某已半年未能见到小辉,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案件受理后,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高晶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有爱的成长环境为切入口,从情理法角度,耐心劝说原、被告为了孩子先放下矛盾,同时向被告送达《家庭教育告知书》,要求其签写承诺书。

“高法官说的对,之前是我太自私了。我只想着时间长了,小辉和妈妈的关系就淡了,对我依赖性也会越来越强。没有考虑孩子也想念妈妈,突然转学也会不适。以后我要会多站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不让孩子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李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常有监护人在离婚后,阻碍另一方正常的探望或拒付抚养费,继而引发探望权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监护人纠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

为落实新规,该院已向此类案件相关监护人发送344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要求其签署《主动履责承诺书》,督促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铜山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法官进网格”、设立法治副校长等活动持续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

指导为本,约束“养而不教”行为

看着照片上小宇身上伤痕累累的照片,承办法官刘家合满是心疼。

刚满12周岁的小宇是一起由同学欺凌引发的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课间休息时,张某等3名同班同学用塑料瓶接饮水机的热水倒进小宇的裤裆,接着又倒进了一杯凉水。导致小宇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甚至不愿意上学。小宇父母愤而起诉,要求张某等3人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家合发现3名未成年人家长未能正确认识校园欺凌事件的严重性,他们认为是同学间的恶作剧或认为是没有处理好的小矛盾,遂发出家庭教育令,结合具体的民事、刑事案例,向家长们开展了一场生动的家庭教育法治课。让家长认识到,校园欺凌不仅可能导致被欺凌者身心伤害,引发厌学、心理问题等后果,欺凌者也可能形成偏执易怒的性格,甚至发展为刑事犯罪,必须引起重视,及时预防应对。张某家长等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赔偿了小宇的相关损失,并向小宇赔礼道歉,双方当场握手言和。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校园欺凌、疏于管教等问题,该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累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65份,常态化开展家长课堂。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校长、代表委员进行座谈,听取建议,与检察、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构建多元主体协调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聘请10名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资质的老师担任家庭教育指导师,建立家庭教育跟踪帮教机制,督促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干预为要,压实“问题父母”责任

“我会认真学习一技之长,开好挖掘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价值,以实际行动回馈父母和社会。”面对法官的谆谆教诲,小郑承诺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不辜负大家的期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小郑因交友不慎,在他人蛊惑下结伙对被害人小明实施殴打并将小明的手机抢走。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郑犯抢劫罪,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缓刑)。

本案中,小郑系留守儿童,平时父母关心较少,碰到问题时父母一个打一个骂。在父母的暴力之下,小郑也时有暴力行为,最终酿成苦果。少年家事庭刘娟庭长及时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对小郑开展帮扶关爱工作,在一次次的线上帮教下,小郑逐渐走出歧途,重塑人生。

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的监护人,该院通过裁定方式,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定期到法院接受指导,对拒不参加的“问题父母”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现已作出家庭教育指导裁定2份。

该院年初建立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库,针对个案情况,从库中选取合适的老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借助专业力量通过周期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建立“问题父母”专有档案,视情况委托基层组织、妇联等单位对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适时对指导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缩短或延长指导期限;开展心理干预及跟踪回访,有效弥补家庭教育指导与撤销监护权之间缺少有效过度的问题。(张小舟 李梦瑶)

责任编辑: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