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3月18日,已有25个省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各地普遍通过延长产假、明确育儿假、给予经济支持等政策,在生产生活等多方面为生育家庭提供保障和支持。
各地普遍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
延长产假,助力生育妇女身心康复。
已经通过条例修正案的25个省(区、市)中普遍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安徽等16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其中北京特别规定,“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针对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情况,一些地方还在条例中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内蒙古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浙江明确,女方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此外,江西、青海、河南、海南4地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奖励产假90天/三个月;黑龙江和甘肃的女职工也可享受180天的产假;吉林则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增设育儿假,缓解家庭育儿压力。
在此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中,增设育儿假成为亮点,有的省份明确设立育儿假,有的则鼓励、支持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育儿假,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其中,将育儿假设为10天的情况最为普遍。截至目前,共有17地明确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其中,云南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重庆、安徽更是将子女年龄放宽到6周岁前,重庆还特别规定,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改变了之前只有生育的女职工本人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相关规定。此外,安徽、甘肃、青海、宁夏等多地还在条例中强调,职工在休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明确/延长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推动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上海规定,“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北京、山西、湖北等11地规定男方可享受15日陪产假(护理假);辽宁、湖南、重庆、四川规定,男方可享受陪产假(护理假)20日;内蒙古和宁夏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在安徽、江西、河南、云南和甘肃,男方陪产假(护理假)可休30天/一个月。
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产假、育儿假、陪产假等相关的假期制度的修改和明确,积极响应并推动了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落实,为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和婴幼儿的养育照护提供了时间支持,更通过育儿假、陪产假的增设和延长等措施传达了男女共担家庭和育儿责任的价值取向,为父亲全面参与子女的养育、照料,夫妻分担家务劳动提供了更多机会和可能。
加码生育福利,经济支持配套落实
增加经济支持配套是各地在此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中推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举措。多个省份支持本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或生育家庭奖励制度,设立育儿补贴、生育津贴等,对生育家庭结合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在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同时,进一步强调落实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为响应三孩生育政策,多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中鼓励或明确提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一些地区还针对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优待照顾。浙江明确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黑龙江和湖南在条例中提出,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内蒙古则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将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山西明确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2021年11月9日山西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将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规定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
为生育家庭提供住房支持政策。
多地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住房支持政策,为生育家庭的住房需求满足提供优惠和照顾。例如,北京规定,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辽宁、湖南、广东明确提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予以适当照顾,河北、安徽、宁夏、黑龙江在为生育家庭提供公租房户型选择等方面的照顾外,还明确提出可以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特殊地区给与适当补助。
吉林和黑龙江还对特殊地区的新生儿家庭做出特别规定,吉林规定,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黑龙江则规定,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放育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这些经济支持措施对于进一步激发家庭的生育热情,创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普遍仅对经济支持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未就补贴额度、支付标准、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政策的落地落实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赵凯旋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实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