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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全国两纲示范单位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妇工委办通字〔2008〕15号)

2017-04-26 10:03:56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北京市、吉林省、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全力推进两纲实施工作,帮助全国两纲示范单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2008年4月1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两纲示范单位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选择七个全国两纲示范单位开展为期一年半的项目试点工作。七省(区、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如期推荐了项目单位并报送了项目计划书。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已审核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

  北京市延庆县执行“妇女健康行动项目”;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执行“关爱孕产妇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执行“妇科病普查普治项目”;湖南省桃江县执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项目”;广东省信宜市执行“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项目”;贵州省仁怀市执行“沙滩安全饮用水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二、项目安排及执行期限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分别拨付各项目单位5万元人民币,并适时开展项目指导检查,组织召开项目实施情况交流会议。项目执行期限为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

  三、项目实施要求

  1、七省(区、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协助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上报项目信息,为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2、项目单位妇儿工委办公室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动员协调各方力量,探索总结项目经验,努力推进相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四、请七省(区、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于5月28日前将项目单位帐户信息(开户银行全称、户名、帐号)传真至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103313 65103304(传真)

  联 系 人:高 洁 张 立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