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四届二次全委会提出的调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监测统计指标的有关要求,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与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决定将两纲监测统计指标调整如下:
一、修改的指标
1、将原指标“执行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修改为“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由全国总工会提供数据)
2、将原指标“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的企业比重”修改为“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企业比重”(由全国总工会提供数据)
3、将原指标“干部人数#男性女性”修改为“公务员的女性比例,其中当年新增公务员的女性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数据)
4、将原指标“妇科病检查率”修改为“妇女病检查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5、将原指标“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修改为“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6、将原指标“住院分娩率”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合并为“住院分娩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7、将原指标“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的机构数”修改为“妇女法律援助的工作站点数”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数”(由司法部提供数据)
8、将原指标“得到法律援助机构援助的妇女儿童数”修改为“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受援人数”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受援人数”(由司法部提供数据)
9、将原指标“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修改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由全国爱卫会提供数据)
10、将原指标“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修改为“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1、将原指标“婴儿死亡率#城市农村”修改为“婴儿死亡率#城市男婴/女婴#农村男婴/女婴”(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2、将原指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城市农村”修改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城市男童/女童#农村男童/女童”(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3、将原指标“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率、乙肝疫苗接种率”合并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4、将原指标“0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修改为“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5、将原指标“初中三年巩固率#男生女生”修改为“初中三年保留率#男生女生”(由教育部提供数据)
16、将原指标“城市绿化面积”修改为“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建设部提供数据)
二、新增的指标
1、农村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男性女性(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数据)
3、农业部门农民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男性女性(由农业部提供数据)
4、农业部门农民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男性女性(由农业部提供数据)
5、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6、检察官中的女性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数据)
7、法官中的女性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数据)
8、律师中的女性比例(由司法部提供数据)
9、当年报告18个月14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其中母婴传播感染儿童数(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全部批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数据)
11、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数据)
12、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由水利部提供数据)
13、县(区、市)级以上的少儿图书馆数(由文化部提供数据)
14、未成年人参观博物馆的人次(由文化部提供数据)
15、被家庭收养的儿童数(由民政部提供数据)
16、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数、救助儿童人次(由民政部提供数据)
17、粗结婚率(由民政部提供数据)
18、粗离婚率(由民政部提供数据)
三、删除的指标
1、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信访案件数
2、社会救济对象#城镇农村
3、全国人大女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数
4、全国政协女委员单独或领衔提出的提案数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干部数#男性女性
6、育龄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程度
7、育龄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
8、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受教育比例
9、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城镇农村
10、每万人口拥有妇女健身指导站数
11、有关侵犯妇女财产权利信访案件数
12、民事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数
13、全国县以上三八绿色工程基地数
14、全国县以上三八绿色工程基地亩数
15、全国参加义务植树妇女人数
16、妇女当年义务植树数
17、妇女环境保护知识普及情况
18、森林面积
19、全国出版少儿音像制品情况
20、儿童影视作品创作情况
21、艺术团体表演场次
22、有关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情况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