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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儿工委2002年工作总结和2003年工作要点

2017-04-26 10:36:07来源:国妇儿工委办

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儿工委2002年工作总结和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妇儿工委2002年工作总结和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2003年2月12日

国务院妇儿工委2002年工作总结

  2002年,国务院妇儿工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的实施,抓住《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契机,促进妇女儿童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002年,国务院妇儿工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下发文件、传达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精神等措施,积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贯彻会议精神的通知。上海市、安徽省制定了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妇儿工委工作汇报的制度,上海市将这一制度推行到县一级。各地普遍加大了对妇女儿童发展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难点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地普遍加强了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省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基本实现了编制单列、经费专拨、干部配齐,绝大多数地(州、市)、县(市)政府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在传达贯彻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工作中,根据各自的职能,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措施。国家计委在制订和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增加了基础教育、疾病预防控制、血站和农村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了城乡妇女儿童就学、就医条件的改善。卫生部和财政部在组织管理、经费落实、人员培训、监督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顺利实施;卫生部还制定并下发了《婚前保健服务规范》、《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农业部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科技及职业培训,对重点地区存在的出嫁女承包土地问题进行督查,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水利部大力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改善了部分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民政部制定实施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新一轮就业培训计划,组织修改了相关规章,采取了更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妇女就业。教育部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各地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政策法规,制定了《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计生委开展了以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公安部制定了打击跨境拐卖妇女的行动方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动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规的出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中宣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共同发起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两项重点指标纳入了工会统计指标体系。国家民委、中国残联在保护少数民族和残疾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外交部、外经贸部积极促进妇女儿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新纲要的全面实施

  (一)深入宣传新纲要的主要内容和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在新纲要公布实施一周年和“六一”儿童节之际,协调有关方面在《人民日报》等报纸头版发表了评论员文章和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文章,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新纲要专题宣传片,在《中国妇女报》等报刊杂志以及国务院妇儿工委工作网和中国儿童信息网,宣传妇女儿童工作和新纲要。各地也开展了一系列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二)加强新纲要的培训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县级妇儿工委领导同志进行新纲要培训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中西部地区的培训给予了具体指导和资金支持。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新纲要培训学习辅导教材,汇编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地党政领导在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先后派人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授课。通过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举办了新纲要培训班,培训骨干12788人,其中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举办了县长培训班,培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2919人。江苏省的培训班不仅理论授课,还安排了现场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组织性别意识问卷和征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规划宣传工作的方案设计;新疆、内蒙古、青海等地针对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分片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三)落实新纲要目标责任。为切实把新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并印发了新纲要目标责任分解书,将新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具体分解到国务院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督促43个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抓好落实。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了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新纲要实施方案,并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北京、上海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省级新规划目标责任的分解工作。全国大部分地(市)、县(市)两级政府基本完成了新纲要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

  (四)启动新纲要监测评估工作。根据新纲要对监测评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制定了国家级新纲要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重点监测指标以及评估方案,召开了新纲要统计监测组工作会议,编制了新纲要统计监测培训教材,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系统的业务培训。各地也普遍建立了监测评估机构,及时报送了监测统计工作专题调研分析报告。

  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参与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活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9月27日吴仪同志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报告了十年来特别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深刻总结了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妇女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妇女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报告得到全国人大常委的高度评价,取得良好的效果。

  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妇联共同召开的纪念《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李鹏同志、吴仪同志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全国妇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会上发了言。参加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的对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

  四、继续推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深入实施

  由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具体组织实施的20002001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在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12个项目省的不懈努力已如期完成。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全部下降到1‰以下,60%的项目省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一半,项目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巩固和扩大项目实施成果,完成了国家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总结和评估工作,督促12个项目省完成了本地区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按照国务院妇儿工委三届五次会议精神,制定了新一轮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五、出席了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联大,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2002年5月8日至10日召开的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会议,是新世纪联合国第一次为儿童问题召开的高级别会议。会议审议了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制定了今后10年的行动计划。吴仪同志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积极反响。国务院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状况国家报告》;开展了一系列展示我国儿童发展状况和儿童工作成就的国际宣传活动。

  按期完成了与联合国儿童基金合作实施的三个项目。“新纲要计划监测”项目,在西部12个省份举办了贯彻实施新纲要县长及有关部门人员培训班。“流动儿童权利”项目,在石家庄、无锡两市对流动儿童及家长进行了6000份问卷调查,完成了调查分析报告、流动儿童生活状况及权利保障的抽样调查分析报告,编辑了《流动儿童问题研讨会论文集》。“母亲安全”项目,在西部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个初级卫生保健县开展,编印了宣传资料,发送到户。同时,还完成了向4个省、市提供援助设备合作项目的报批工作。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国际组织共同合作的“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项目进展顺利,完成了对云南、广西两个项目省的预调研工作。

  六、加强国务院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的自身建设

  及时调整、补充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人员,建立了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对省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在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努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兼职主任和专职副主任赴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观考察学习,开阔了眼界,收到积极效果。进一步加强了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坚持一手抓工作,一手带队伍,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办公室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国务院妇儿工委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深入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新纲要),把新纲要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的具体目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中同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推进妇女儿童工作。

  一、全面推动实施新纲要

  认真落实新纲要的目标责任。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新纲要《目标责任分解书》,把新纲要的目标、任务融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中,逐一落实。推动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实施新纲要的方案,并在本系统全面实施。

  继续做好新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做好新纲要监测统计年报数据的收集、汇总等工作,研究新纲要目标达标判断方法,编制国家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本地监测统计分析专题报告和年度监测统计工作总结。召开全国新纲要监测统计工作会议。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纳入国家统计,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和分性别数据库。开展国家级新纲要评估方案的预试验工作,完善评估方案,全面启动中期评估工作。国务院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机制,对新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继续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认真落实国务院妇儿工委三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实施新一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要与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相互配合,制定措施,抓好新一轮项目的启动、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推动有关地区认真总结20002001年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来的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狠抓措施落实,巩固项目实施成果。

  加强对全国实施新纲要示范市(县)工作指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全国实施新纲要示范市(县)工作指导的意见,探索建立适当倾斜、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合格挂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市(县)在实施新纲要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儿工委加强对省级示范市(县)工作的指导,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适时召开全国示范市(县)工作现场会。

  继续做好新纲要的宣传和实施动员工作。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宣传新纲要结合起来。认真总结新纲要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宣传动员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分层次、分地域、分阶段深入宣传新纲要的有效方式,大力宣传实施新纲要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新纲要的实施。联合新闻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纲要知识竞赛系列活动。

  继续做好实施新纲要的培训工作。在2002年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培训对象,增加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培训地方政府、成员单位、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探索授课与讨论、参观与考察、考试与考核、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培训方式。适时召开新纲要宣传培训工作会议。国务院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系统参加培训。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推动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积极促进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相应的立法解释,推动制定《反性别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围绕党和政府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发展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实施新纲要的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对策建议。特别要围绕妇女就业、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妇女权益保障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儿童意外伤害、流动人口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调研活动。

  继续做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积极参与有关妇女儿童的国际会议和交流活动。积极开辟对外宣传工作途径。进一步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

  四、进一步加强妇儿工委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妇儿工委工作系统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妇儿工委工作,不断提高妇儿工委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妇儿工委干部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全心全意地为妇女儿童服务。

  进一步探索并建立更为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妇儿工委协调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评比奖励、工作报告、专家评估、顾问指导、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妇儿工委工作的指导,努力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筹备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四届一次全体会议。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妇儿工委字〔2003〕1号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