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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2017-04-12 15:35:57来源:

  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规划的经费投入,强化全社会的宣传动员,努力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十年来,《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但由于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基本原则,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精神,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开发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的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80%;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按要求配齐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人员的准入,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推广普及妇女保健适宜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3)降低剖宫产率。多渠道开展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社会环境。实行剖宫产限制收费制度。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农村妇女每三年至少享受一次免费妇女常见病筛查,城镇妇女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6)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订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贫困流动孕产妇得到救助。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9)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性别意识。

  (4)改善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高校开设和发展适合女性的专业、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女性学课程。

  (5)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制定支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6)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7)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8)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加强女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提高失业妇女再就业能力。探索完善针对经济困难妇女的资助政策,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10)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和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11)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6%以上。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6)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女职工四期保护覆盖面不断扩大,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经济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

  (7)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减免税收、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政策。

  (8)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成长。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11)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2)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利益和职业卫生安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女职工社会保障,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2)市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加大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5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市、县三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不少于15%、15%、20%。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5%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l)切实保障妇女民主参与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权利。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2)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按照女干部培养选拔规划,实现省、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优先配备女干部,女干部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充,确保领导班子中始终有女干部。在选拔、聘用、晋升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注意培养和发现企业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

  (3)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进一步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注意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女干部到乡镇、街道任职。继续完善基层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机制,适当增加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中的女性比例。建立女性人才库。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2015年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5)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建立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6)大力扶持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对民间妇女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支持。帮助和引导民间妇女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为推动两性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2)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6)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依照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倡导妇女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8)增加市、县、乡妇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市州、县市区至少要有1至2个妇女活动中心。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5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0)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1)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12)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合理确定男女厕位比例。

  (13)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地级市各建一所反家暴庇护中心。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提高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社区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和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计划和职业考试内容,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和反对家庭暴力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公安机关警风警纪监督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风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挽救工作。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基层派出所设立“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法院设立“反对家庭暴力合议庭”,有条件的市州要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场所。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时,根据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婚姻自由、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及时审理结案。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制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奸、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陈述、作证、质证和与施暴方见面次数,确保案件细节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向公众披露,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基层妇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法律援助转介工作机制。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全省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当地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实施妇女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省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省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