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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2017-04-12 15:50:40来源: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高妇女幸福指数,对于在更高的起点上推动男女平等、推进我省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1年,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各级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纲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截至2010年底,《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各界妇女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妇女整体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层次和水平有所提升,参与民主管理和决策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大大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但是,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妇女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妇女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程度较低;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存在城乡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和生活质量有待进一步满足和提升;妇女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城乡和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仍然存在。

  未来十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加快海西建设、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妇女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更广阔的社会发展空间、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使妇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成效为基础,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妇女幸福指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体系,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女性社会地位,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建设的决策和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更为优化,切实提高妇女幸福指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一)妇女与健康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6/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

  5.提供多种形式的妇女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6.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7.提高妇女经常参加文体活动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逐步增加城乡妇幼卫生资源供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切实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高危孕妇筛查、监测、转诊和抢救能力。全面落实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继续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制度,推行住院分娩单病种限价管理,到2015年,农村产妇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其中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产免费),确保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

  3.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生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城乡低保妇女至少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妇女病检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医疗救助。

  4.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针对妇女重点人群,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行为,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纳入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管理,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5.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素质。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

  7.提高妇女享有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加大生殖健康和避孕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0.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二)妇女与教育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4%。

  3.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

  4.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开设率逐步提高。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6.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5年。

  策略措施:

  1.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增强师生的社会性别意识。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女性的科学素养。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女童提供选择多种职业教育的机会。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3.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加大对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的资助。

  4.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各级各类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鼓励更多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更多的女性学专业人才。

  5.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建立城乡妇女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妇女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加大对农村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7.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三)妇女与经济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4.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山林、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7.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监督机制,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和扶持政策,为女大学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妇女向技术含量高的就业领域和岗位流动。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完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依托省级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学习进修、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中,落实和完善性别保护政策,扶持优秀妇女成才。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的女性比例。

  10.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11.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中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提高履约率。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2.保障农村妇女权益。落实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山林、滩涂等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确保被征地时在册农业户口女性享有平等的失地保障权益。

  13.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推进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等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促进金融机构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

  1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更加优惠措施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和设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8.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增强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

  4.提高女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订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灵活就业和非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财政支付比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差距。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程,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救助标准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规范救助范围和程序,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陷入困境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安全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100%。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8.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大力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地区妇女、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组织、企业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能力。鼓励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植树造林,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对女职工密集行业的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监控和治理,维护妇女健康权益。

  9.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质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从2011年起,力争五年全面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要,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2.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3.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7.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审查,在省级人大、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保障妇女在政治、教育、人身、财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3.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研究和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支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

  4.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和考试内容,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涉及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应有女性陪审员参与。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女性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8.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

  10.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行公平补偿。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尽快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完善并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组织实施(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和设区市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