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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2017-04-12 15:03:06来源:

前 言

  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全人类的发展进步有着特殊影响。

  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安排。十年来,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底,《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素质、参政议政、健康和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妇女贫困状况明显改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妇女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省在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还未得到完全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 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城乡和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仍未全面解决;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较低,与妇女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不相适应;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和机会的权利存在城乡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五年,是我省可以紧紧抓住并且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期,还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这既为我省妇女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事业发展,以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国家及我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严格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把密切关系妇女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健康、教育、就业、参政、社会保障、环境和法律作为全省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优化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的社会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十二五”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到2015年,贵州妇女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在妇女健康、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方面接近或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环境、法律方面达到全国中等水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状况实现新改善;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整体素质提升迈上新台阶;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得到新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议政比例达到新水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有了新提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建设实现新发展;生活和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的可持续状况出现新面貌。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2/10万以内。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40%以上。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落实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的状况;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进一步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增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采取干预措施,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

  4.加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5.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制订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6.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建立患精神疾病妇女健康档案,提供社区随访管理;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和培养,为妇女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9.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大力宣传避孕知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扩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覆盖面,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指导,积极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乡村;在社区和人口较集中的村寨建设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对老年、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女性高中阶段在校学生逐年增加。

  3.女性高等教育在校学生逐年增加。

  4.推动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

  5.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6.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水平。

  7.提高成人妇女识字率,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达到95%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5%以下。

  8.大力发展各类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9.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为妇女人才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

  2.将妇女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增加教育管理者及师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学教双方的社会性别意识;均衡中、高等教育各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3.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达到100%;多渠道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

  4.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逐年增加高校在校女生,培养女性专业人才;完善大学生入学贷款保障体系,落实贫困女大学生资助政策;通过成人教育、在职教育等举措,提高青壮年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采取有效政策,鼓励妇女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提高妇女硕士、博士比例。

  5.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深入发展;鼓励省内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失业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7.确保少数民族妇女接受教育。加大扶持、资助力度,继续在不通汉语的地区实施双语教学,办好少数民族高中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进一步采取多样化推动手段,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妇女接受教育。

  8.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时,培训对象中女性比例不少于35%,保证每村有1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帮助农村妇女掌握先进农业生产技能;进一步加强非农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非农就业技能。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继续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以农村青壮年妇女文盲为重点的扫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11.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12.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13.为妇女干部和妇女人才接受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力争建成一所功能齐全的省级妇女教育培训基地,在有条件的市(州、地)建立妇女教育培训基地。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大幅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妇女贫困程度显著降低。

  5.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逐步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

  7.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

  8.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9.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生率。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家庭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有效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尤其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妇女就业、创业的扶助措施,完善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7.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下岗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着力改善农村贫困妇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妇女予以长期社会救助,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完善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9.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推动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支持。

  10.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政策,清理废除与法律相冲突的损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2.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市(州、地)政府工作部门中领导班子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地(厅)、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

  6.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委会主任、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2.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省、地(厅)、县(处)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比例;逐步增加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选拔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拓宽女干部选拔渠道,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破格提拔。

  3.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人选中女干部比例,市(州、地)应不少于15%,县(市、区、特区)应不少于20%;各部门要把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干部作为重点培养。

  4.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7.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 拓宽女干部培养渠道。依托高校、党校,有计划的开展女干部培训,选派女干部到艰苦环境和基层重要岗位挂职任职,组织女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促进女干部成长。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3.逐步提高城乡妇女的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4.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从业妇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未从业城镇居民妇女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参保率达到90%以上。

  5.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6.提高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8.提高妇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时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妇女及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9.保障特困妇女享有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提高参保率。扩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对未从业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制定生育津贴办法,逐步将生育津贴纳入支付范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落实生育救助政策,为农村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重点解决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

  6.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社会化老年服务,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7.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对职业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的女性职工给予关注,在制度上保障女职工与男职工工伤待遇的一致性。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将有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8.完善失业保险办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对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支付的规定。加强失业基金管理,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介绍,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9.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的制度,探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提高贫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与扶持的工作水平。

  10.发展社会救助事业和社会慈善事业。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行动,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的家庭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

  5.推动妇女参与优秀地方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

  6.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7.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8.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11.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两性的不同需求。

  12.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3.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4.加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步伐。力争在省会及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建成一所集学习培训和文体活动为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环境与发展、社会管理与家庭的相关政策中。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性别因素,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进行性别分析、评估,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4.加强对传媒的引导与管理。加强传媒领域的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在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大力宣传妇女杰出人物,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农村妇女和流动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加强对媒体从业妇女的培训,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发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发挥女性在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保护中的作用,采取特殊政策,投入专项资金,传承地方和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对外宣传、交流学习,提高妇女在地方和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影响力。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9.加快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为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提供支持。

  10.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11.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化学污染、工业污染和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垃圾处理率达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2.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13.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4.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充分考虑男女两性不同需求。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不同特点;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在场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或育婴室。

  15.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能力;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6.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在减灾工作中根据妇女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情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7.积极为妇女健身娱乐创造条件。多方筹措资金,为省会及市(州、地)政府(行署)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创造条件。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大对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定期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贯彻落实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由有关专家为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

  4.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扩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执法、司法部门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7.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知识普及率;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落实《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救助站或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和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0.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歧视妇女或侵害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

  13.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各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制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加大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的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变化趋势。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实施及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能够比较客观地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妇女发展政策,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妇女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的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规范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地级监测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报告,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