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动态 > 地方 > 贵州 > 贵州规划 >

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2017-04-12 15:04:42来源:

前 言

  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儿童的生存、保护与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儿童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和协助,需要各级政府正确的教育、引导以及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以保证儿童优先原则的实现,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的实现,使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200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规划实施十年来,我省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到2010年,《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儿童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多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儿童发展状况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艰巨,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体系、降低残疾儿发生率任重道远;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力尚需加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等,影响着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期,是我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才作为战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制定《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综合发展、持续发展”的编制原则,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五个领域,提出未来五年我省儿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继续努力改善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环境,促进我省儿童事业的全面进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实施国家及我省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保障儿童通过参与逐渐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人。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儿童的法规和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使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到2015年,贵州儿童发展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1‰和14‰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致残,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肺结核发现率达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内。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20%,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25%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10%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和弃婴、溺婴等损害儿童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大对妇幼卫生的经费投入。增加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儿童保健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

  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4.加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基层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5.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宣传孕期保健、出生缺陷防治、安全分娩、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乙肝、艾滋病、结核病、梅毒等重大疾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听力保健等卫生保健知识,降低儿童贫血率,提高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提高儿童家庭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7.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建立完善孕前围孕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模式,开展出生缺陷危险因素筛查与风险评估,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提高,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

  8.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加强培训,降低新生儿死亡率。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疾病诊治的适宜技术。

  9.加强儿童医疗救助和指导。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住院分娩、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加强残疾儿童保健工作。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10.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止伤害儿童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安全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11.改善儿童营养。巩固爱婴医院创建成果,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乳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铁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

  12.提高儿童体质。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锻炼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遍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

  13.重视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设心理咨询室,抓好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和配备,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以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辅导等服务。

  14. 开展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在中小学校开展儿童生殖健康教育,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提高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按照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

  16.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加强水、气、声、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特别是现有汞、铅类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减少环境对儿童造成的危害。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在未建立公办幼儿园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新增700所公办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8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均达到85%。

  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3%以上,在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及部分县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教育执法监督。全面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解决女童入学难问题,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

  2.支持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所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3.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小区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社区幼儿教育服务体系。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以政府办园为主导,全省2/3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1所公办幼儿园,鼓励大的村寨建立公办幼儿园(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保障流动儿童、女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4.确保流动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转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信息监控,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健全“控辍保学”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配套生活、卫生设施建设,基本解决农村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并逐步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向小学延伸,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逐步探索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升入更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办法。

  5.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把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

  6.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幅度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扩大规模,中等职业学校的师生比达到120左右,基本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7. 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加大民族教育资金和资源支持力度,改善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改善教师生活水平

  8.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残疾儿童较多的县都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

  9.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加大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扶持力度,使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师资水平、教育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重点满足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需求,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的师生比分别达到1:19、1:15、1:14,基本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10. 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幼儿园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小学专业教师学历基本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大学本科达80%。幼儿园、托儿所保健人员配置率达100%,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达100%。努力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师范毕业生的定期服务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包括非师范)到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期轮换制度,并享受优惠政策。提高幼儿园男老师比例,为幼儿创造一个性别平衡的成长环境。

  11.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素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构建素质教育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和适应中小学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推动素质教育整体目标的实现。

  12.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建立各级科普教育基地50个;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优先、优惠、免费向儿童开放。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地级以上城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孤儿数量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大儿童福利事业尤其是公办儿童福利院和救助保护中心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采取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的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6.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依法办理孤儿收养登记,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和教育,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7.发展残疾儿童保健康复事业,健全残疾儿童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开展以残疾筛查、康复资料、知识普及和康复转介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发展社区康复机构,指导家长学习帮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方法,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康复训练。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8.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全省各县(市、区、特区)要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普遍建立适应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保障到位的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公民意识,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 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各类媒体要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贯彻实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在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的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广泛传播科学的家教知识,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和方法。加强家教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倡父母和子女家庭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4. 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的创作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收听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媒体播出。加大文化市场监管,严格查处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网吧、书摊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督查力度,严格查禁危害儿童的视听产品。严格审查儿童图书、报刊、影视、动画等作品,弘扬传统美德,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开展各种儿童文体活动,丰富活跃儿童文体生活。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相关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周边商业网站和经营场所的监管,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网吧、游戏厅和娱乐场所。加强对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严格执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度,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

  7.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8. 加大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县(市、区、特区)、乡(镇)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儿童活动场所。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

  9.强化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为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城乡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建设儿童之家,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提高对儿童的服务能力。

  10.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1.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儿童环保意识。广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会等创建活动,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宣传教育。

  12. 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加强儿童保护的法制化建设,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开设法律知识课程,提高在校中小学生普法受教育率和青少年法律知识普及率。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虐待、遗弃、拐卖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严禁利用儿童进行乞讨。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制建设。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发挥政府在为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和协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将儿童法律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的儿童权益保护、教育权利网络,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综合能力。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性别平等宣传,健全完善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推动有利于女孩特别是计划生育独女户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建立和落实,形成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良好环境。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 落实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做好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安全保护工作。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学校管理,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开展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加强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指导,增强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对儿童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儿童社会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惩侵害儿童人身权利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大对女童伤害特别是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避免女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反拐法制宣传教育,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其提供身心康复服务。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 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

  10.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完善以各级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儿童法律援助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和科学矫治。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发挥教育部门及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帮教队伍,共同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规范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程序和方式方法。处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依法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措施。建立社会延伸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社区矫正等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大众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任何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各级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制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内容和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法规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变化趋势。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实施及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客观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及时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逐步完善儿童和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地级监测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实行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报告,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

责任编辑: 刘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