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介绍
 机构简介
 委员会领导
 成员单位职责
    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
·关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改版开通有...
·关于调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关于增补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国务院妇...
更多>>
    领导讲话
·张京霞在江苏省妇联推进女性进村“两委”工作.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使少年儿童成.
·湖北省副省长张岱梨在省妇儿工委2010年全体会.
·陈至立在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更多>>
    成员单位网站

    各地妇儿工委网站

    相关妇儿工作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 首页 >> 专题新闻库 >> 查看


上一篇 | 下一篇 | 推荐给好友

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家庭暴力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九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基层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和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一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予以减免。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十九条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热点专题
·推进两纲全面达标协调会
·儿童友好家园
·两纲示范工作
·关注2009年全国两会
·众志成城 抗震救灾
·中国妇女健康行动
·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
·各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执行《消歧公约》后续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2007年全国“两会”特别...
·工作总结和要点(2006-...
·两纲中期评估督导
·尊重生命尊重爱-- “婚...
·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
·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
·预防儿童意外伤害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
·第七次东亚及太平洋地区...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
更多>> 
    在线调查
你赞同男女同龄退休吗?



往期回顾
    网上订阅
·简报
·两纲通讯
·儿童保护媒体摘编
   读者留言 我要留言
·有正确现代价值观的人...
·男女毕竟是有别的。因...
·看了《辉煌60年:“中...
·新婚姻法自出台后,使...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ENGLISH
版权所有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我要啦免费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