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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若干规定

  家庭暴力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的社会问题,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弘扬社会土义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建设和家庭文明建设,积极推动男女平等、敬老爱幼、家庭和睦等社会风气的形成。切实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发动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并将其作为创建安全小区、安全村、安全单位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村)委会的调解组织,要及时调解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或推诿。

  三、公安机关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接受,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积极给予帮助。对被侵害人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侵犯或遭到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应提出建议并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经初查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家庭暴力实施者如系性格偏执,心理变态的行为人,在批准教育、处分或给予处罚后,要劝导其去心理诊所矫正调适。对符合《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办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收治。

  四、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未立案侦查的,或者被侵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
  对家庭暴力被侵害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检察监督。

  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因家庭暴力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被侵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应依法及时受理,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案件。对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依法调取。以切实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办理自诉案件时,应在分清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
  对于因家庭暴力原因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应依法定程序查清事实,如系一方长期施暴,屡教不改的,应依法判决离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对被侵害人依法予以赔偿。
  对在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对被侵害人施暴或以暴力手段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应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可视条件设立家庭暴力犯罪专门法庭或合议庭。

  六、司法行政机关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方面,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守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防暴、抗暴的自我防范能力。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48法律服务专线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家庭暴力被侵害人的求助,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各种形式的(如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与辩护、公证证明等)法律援助。

  七、市政法部门各级法医伤情鉴定机构,负责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致伤、精神摧残、虐待行为等后果进行检验和技术鉴定,为调解、处理家庭暴力致伤纠纷和案件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

  八、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舆论宣传和监督,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家庭美德的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调动社会力量化解、疏导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九、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因家庭暴力而投诉的群众要热情接待,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和调解,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其客观、公正、及时解决。

  十、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包括父子、母子、配偶、姻亲等主体间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引发的侮辱、诽谤、虐待、遗弃、伤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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