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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2002年1月7日江苏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促进男女平等,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认真调查处理,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据绝、推脱。对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各地110报警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处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三、公安机关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家庭暴力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认真查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首先制止暴力行为,制作笔录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四、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惩诫。

   五、公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处理;对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

   六、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救济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监督。

   八、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般应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

   九、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要认真接待,及时调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遭受家庭暴力者的求助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

   十一、对参与施暴、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视情节轻重,所在单位和组织有责任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对于已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有条件的省辖市,要依托现有机构尽快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对因家庭暴力或遭受其它形式虐待侵害的妇女儿童受害者,给予及时的伤情鉴定。

   十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受害妇女救助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精神抚慰以及心理咨询。

   十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联防组织、治保会,以及居(村)委员会等组织,对于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救助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要及时指导并帮助受害者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 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为婚姻矛盾或因其它原因存在暴力倾向的家庭,提供心理、法律咨询和帮助;以预防矛盾激化升级而发生家庭暴力。对经常发生虐待家庭成员及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公安部门查处。

   十六、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区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热情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公正地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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