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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2003年1月7日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的通知》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受伤害更深,它直接影响家庭和睦,导致离婚率上升,有的发展为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积极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

   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当及时处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根据家庭暴力违法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据情依法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诉。

   三、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及时依法批准或者提起公诉。

   四、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
  对在诉讼期间仍无视法律,继续对受害人施暴或以暴力手段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当事人,应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方面,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的宣传力度,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守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预防和抵抗家庭暴力侵害的自我防范能力。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诉讼要认真接待,及时调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

  六、政法部门的各级法医鉴定机构以及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家庭暴力伤害的鉴定,为调解、处理家庭暴力致伤纠纷和案件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

  七、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区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热情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公正地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及时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八、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治保会以及社区维权站等组织,对于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要及时指导并帮助受害者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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