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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

(2004年7月28日福建省政法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的通知》)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障公民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家庭暴力是指施暴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权力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范畴,实行统一部署和考核。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新风尚。

   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和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子以疏导,保证家庭暴力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对有法定责任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而不作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l0”接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报警和求助,应当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施暴人进行教育、训诫、并做好笔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施暴人,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等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或威胁恐吓无法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妇联组织应予援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因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受害方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施暴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依法收集证据。

   八、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地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九、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也应当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十、各级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热情接待,积极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公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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