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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对失足未成年人施行缓诉

  中国立法者3日呼吁建立刑事暂缓起诉制度,对够得上起诉条件但涉嫌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不予以立即起诉,而是给其一段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说,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只能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缺少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权衡的余地。

  “中国当前的刑事制度容易让人感觉,一旦一个人被起诉,那么他就和整个社会大众隔绝开来了,犯罪嫌疑人很容易被推向社会另一个极端。这对失足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尤其不利。”韩德云说。

  韩德云提交的议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下述规定:对于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应当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暂缓起诉。暂缓起诉的考验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暂缓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考验期满,未发生新的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起诉,终止诉讼。

  据了解,北京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已经对青少年缓诉制度进行了尝试。韩德云说,这一制度的社会价值已初步显现,但由于付诸实践的改革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这一实践被叫停。他说,适用暂缓起诉,可以更好体现对未成年嫌疑犯“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防止他们因判刑监禁而沾染刑事犯罪污点,或者受到犯罪的交叉感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的2007年立法计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将在今年内修改。
记者许林贵 朱薇
 

来源:新华社 2007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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