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得注意的两个情况
1、一定程度的女孩瞒报现象。现在人们使用的出生性别比数据都是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普查的直接调查结果(见附表),没有考虑调查误差。事实上,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人口统计调查中存在较严重的出生瞒报和漏报现象。过去如此,现在也一样。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出生率推算的出生数,不等于全国各省地出生数的合计,每年都相差百分之十几。2005年差了164万,这可视作考虑调查误差而做的调整。那么,其性别结构如何?从有关的调查来看,男孩女孩都有瞒漏报,但女孩居多。即使男女各占50%,实际出生性别比也要比118.88低一些,约为117。由此可以认为,当前直接的统计调查的出生性别比很大可能是比实际高一些。当然,这并不影响对问题的实质性的判断,而且,就提高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程度来说,把这个问题说得严重一些,没什么坏处。但就研究问题来说,需要有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
2、不同区域的出生性别比升降并存。“五普”(2000年)与“四普”(1990年)比较,出生性别比由明显异常高降下来的是两个省份:浙江省和山东省,分别由118(当时为全国最高)和115(全国第四高),降到114和112。它们总体下降不太明显,但从地(市)或县为单位来看,却变化很大。如:山东省有47%(51个)的县(市)出生性别比明显下降,同时另有22%(24个)的县(市)明显上升。在其他一些省份也有类似情况,但下降的少,上升的多。这其中是否存在某种规律性,目前还缺少深入的研究。但我们可以肯定,那些县(市)的出生性别比情况出现好转,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而且与多年坚持不懈的综合治理有关。了解这种升降并存的情况,不仅对正确评价治理工作效果,而且对充分认识预防措施的意义,都很有必要。
二、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和问题
中国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环境的同时,为维护女孩生存权,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尤其是自2003年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比较广泛深入。
1、加强舆论宣传,改造传统文化。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生育观念。改造重男轻女旧习俗,特别是提倡招赘婚的婚后居住模式。一些地方改造了旧习俗,实行了女孩和男孩一样可以上族谱、进祠堂、立墓碑。
2、建立有利于女孩的社会经济政策。(1)自2004年开始实施全国统一的奖励扶助制度。年满60周岁的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每人每年已经拿到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金”。广东、重庆等地对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还提高了“养老金”的标准。(2)建立扶持女孩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优先优惠制度 (3)建立和实施了对女孩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有的地方把“关爱女孩行动”同“希望工程”、“救助贫困母亲”活动等结合起来,在就医、就业、发展生产和扶贫帮困等方面体现优先、优惠女孩家庭的原则。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厉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有关部门先后三次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禁止“两非”。2002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国家药监局联合下发了专门禁止“两非”部门联合规章,并在近几年中三个部门先后几次对这个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联合督查。部分地方也制定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专项法规或规章。各地立案查处了一批“两非”案件。
以上政策措施的实施,对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改变过去赋予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社会功能及价值评价,影响人们的性别偏好;规范医疗市场管理,制约“两非”行为,抑制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什么还在持续上升?我们认为,第一,由于中国各地之间的差异很大,不能用一个总体平均数据来说明一切。如上所述,就地(市)、县级单位来看,出生性别比有升有降,降下来的地方一般都坚持多年开展了治理工作。第二,将上面几项政策措施真正普遍落实到位,并予以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一些地方的宣传教育工作还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由于各地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财政实力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地方实施的救助制度及扶持性的优先优惠制度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禁止“两非”的工作,还存在法律手段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时,由于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对其发现和取证都有很大的难度。第三,改造千百年来形成的“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文化,更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男女不平等的突出表现,是女孩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侵害的集中反映。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妇女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实现男女平等,才能消除人们在生育问题上的男孩偏好。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韩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并经过政府坚持不懈地努力治理,90年代后期基本恢复正常,也经历了十几年时间。
三、今后进一步采取的政策措施
1、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以群众更加容易接受的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男女平等、优生优育等新型婚育观念,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府对女孩及其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宣传男到女家落户、女孩成才等的好典型和“两非”、遗弃女婴等典型案例,大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2、逐步完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整合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资源,进一步落实现有政策措施。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开展试点,首先从纯女家庭开始,探索建立“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的农村计划生育老庭养老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们还准备配合全国老龄委,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同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3、抓紧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测。我们正在借鉴韩国、印度等国家的经验,抓紧出生性别比问题治理的立法研究论证工作。一是拟通过修改刑法,增加“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加大对“两非”的打击力度。二是拟制定专项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的监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有关医务人员的男女平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