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强化调查核实,通过一体化办案、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检法联动等方式,妥善化解争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选取了其中3件典型案例。
增强平等意识 维护“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去世后留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支某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调查核实,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化解争议 保护“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钱某娟、季某熙所在村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钱某娟、季某熙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不应作为否认“外嫁女”及其子女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房征办、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象,通过一体化办案、成立联合办案组、院领导包案、府检联动、法检联动等方式,依法开展监督,妥善化解争议,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妥善解决“姑娘户”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
俞某婚前与其父、兄共同居住。2007年俞某结婚,户口未迁出,一直居住在本村。因俞某属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俞某同其丈夫在俞某父亲宅基地翻建房屋240平方米,并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却未能办理。
2017年,当地政府对俞某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居民房屋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被镇政府拆除后,俞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以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其父亲宅基地,未办理房屋建房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予以赔偿,鉴于房屋确系俞某所建,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每平方米500元)。审理中,某镇政府表示可赔偿9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俞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俞某房屋被拆除后,一直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俞某丈夫在原籍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无宅基地;因俞某未分户且所建房屋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终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俞某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村民自治规则的正当性、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问题,争议化解难度大。
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赴政府商谈,并就该案召开听证会,最终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数十万元,合计先前赔偿的90万元,俞某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的标准基本接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达五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